(十九)妥善安置社有特困企业职工。对于严重资不抵债、确实无力安置职工的社有企业,由同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将省供销合作社特困流通企业纳入省破产企业改制范围,分期分批解决。具体由省供销合作社商省财政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十)落实参照公务员管理政策。根据《若干意见》精神,对未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区别情况,严格按照参照管理的审批条件,逐步纳入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持机构稳定。
八、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二十一)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将“新网工程”建设纳入全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规范建设标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财政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对中央财政“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适当安排配套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在立项、用地、专项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
(二十二)充分发挥农资商品流通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要农资商品储备制度,扩充储备品种,扩大储备规模,增加储备贴息。省供销社作为重要农资商品储备主体,省财政要对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安排储备贴息补贴。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化服务企业,对开展农化服务的企业,财政和农业部门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
(二十三)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农信担保公司,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二十四)加强才队伍建设和农民培训。切实加强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班子建设,保持相对稳定。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为供销合作社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支持供销合作社继续实施“绿色农业培训服务工程”,开展以农产品经纪人、农业实用技术、经商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鉴定及认证等工作,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财政、人社、农牧、扶贫等部门要在培训经费上给予一定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