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植根农村、贴近农民、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消弱。积极推行和探索多种有效形式,加快基层社重建步伐。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骨干基层社,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加快建设农资连锁配送站、日用消费品超市、农产品收购店、再生资源回收店,积极建设以信息传递、文化娱乐、休闲旅游、劳动就业等功能为主体的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加快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大力实施综合服务社及农资连锁农家店、日用消费品小型超市、农产品小型批发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店等“入村服务工程”,优化村民消费环境,逐步把村级综合服务社打造成“新网工程”的终端。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中抓好村级综合服务社示范工作。
(十二)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六、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十三)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社有企业、基层社参与实施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国家项目的配套资金,同时给予一定的事业费支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各级发改、工信、财政、农牧、林业、科技、农发、质监、扶贫等项目主管部门要优先立项,给予资金支持。各级农业部门将供销合作社领办的、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省上试点示范范围,予以扶持。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特色商品基地建设资金,今后视财力状况予以增加。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场、林场、特色农产品基地,发改、财政、农牧、林业、水利等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支持。
(十四)推进社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省、市(州)、县(市区)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的改制,应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晰产权、明确投资主体等基础上进行。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按《
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可使用“供销社”字样,在改制过程中的工商登记,只收取变更费和工本费,免收注册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