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审法字[2009]69号 2009年10月27日)
各盟市及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驻海拉尔、赤峰审计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是指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级派出机构、下级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项目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 自治区审计厅领导全区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盟市审计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
审计机关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事项。
第四条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组织对盟市审计机关、计划单列市审计机关、厅派出机构审计项目的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对盟市所属旗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抽查。
盟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本级派出机构、本地区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自治区审计厅制定对盟市审计机关、计划单列市审计机关、厅派出机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计划。
盟市审计机关制定对本级派出机构、本地区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计划。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制定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均应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