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可以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报告提出询问,有关负责人应当回答询问。
询问的问题,应属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较大问题,也可以是“一府两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中不清楚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的内容,应属“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的、严重违宪违法的、不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需要质询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以及质询的理由。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被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要求被质询机关补充答复。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