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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9修订)

  前款所列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和专项工作调查报告后形成的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转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也可以接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所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的专项工作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表决。常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工作报告予以通过;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工作报告不予通过的,报告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作出整改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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