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根据提请机关提交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现实表现材料、简介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进行审议。
提请机关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五日前提交前款所列材料,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与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拟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必须到会向常务委员会作任后任职表态发言。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也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印发或发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按照会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进行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或者提案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列工作报告:
(一)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四)常务委员会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关于“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的调查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七)主任会议认为其他应当听取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