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根据会议议程,可通知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在我市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会议期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情况,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公民旁听席。
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邀请等形式旁听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旁听会议的人数和有关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会议期间,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形式征询旁听人员的意见。
第四章 议题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有计划地提出。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提出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确定,提交常委会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或材料,必须由“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受主任会议委托,也可以拟订议案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并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该议案的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工作报告,一般应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工作委员会主任进行汇报。如因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市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分别委托其它负责人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