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五条 主任会议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研究制定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工作计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适时组织调查研究,形成调查研究报告,做好审议前的准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应当在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月前,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临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已经通过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般不作变动,如需要变动时仍应经过全体会议决定。会议日程的变动,可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以前,将开会具体日期、建议会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及早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主任会议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说明情况,可委托副职列席。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