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平人大常办发〔2009〕37号)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09年7月31日平凉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9年8月3日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3年1月22日平凉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2009年7月31日平凉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活动,保障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参照《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职权,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
宪法、法律和法规,努力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知识,恪尽职守,勤勉工作,联系群众,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议事和决策水平。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调查、检查、视察等活动;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要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进行审议;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时,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需要表决的议案,应当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