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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批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经上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市本级决算草案以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三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与城建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市人大常委会财经与城建工作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与城建工作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和调整变更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四)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五)中央、省上财政转移性收入、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和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七)预备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八)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经过审查后作出相应决议。

第六章 重大项目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年度市级预算安排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凡因特殊原因超预算的追加项目投资要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情况,对重大建设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题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家、省上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要及时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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