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批监督办法》的通知
(平人大常办发〔2009〕13号)
市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批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3月31日平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批监督办法
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9年4月3日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批监督办法
(2009年3月31日平凉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预算行为,加强财政预算监督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全市总预算草案及全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消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决算;撤消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财经与城建工作委员会负责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选举的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负责对预算草案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全市总预算由市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市级预算由市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市级预算总收入包括当年市级预算收入、中央及省级财政转移性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和其他收入;市级预算总支出包括当年市级预算支出、对省上的上解支出、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