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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启动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按照省上的法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要求,从2009年3月1日起,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相应的人大常委会。对未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材料的,由接收登记机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按照上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启动实施的初始阶段,暂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受登记和处理,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交由人大常委会相关的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市政府办公室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也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办理此项工作。
  三、关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1、平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
  2、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3、其他需要以上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同时,按照《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有该《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各级人大代表认为规范性文件有该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需要报送的材料
  1、备案报告;
  2、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政府令;
  3、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以及相应的说明;
  4、其他有关材料。
  (三)上报形式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报送纸质文本(A4纸型)一式十份和电子文本。
  纸质文本报送地址:平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744000
  电子文本发送到电子邮箱:pllyj196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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