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启动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平人大常办发〔2009〕06号)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各县(区)人大常委会:
《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最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甘人大常办发电[2009]20号《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有关通知》,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了做好我市市、县(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启动实施工作,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的职权,依法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也是人大常委会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自身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依法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可以避免上述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决议、决定同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促使“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府两院”及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要从依法加强人大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和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精神实质和规定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尽快启动实施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严格按照省上规定的时间要求,尽快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启动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