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施工许可管理的紧急通知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发证窗口,应严格实施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注册证书原件代管制度,要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岗责任和制度变更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变更条件要求的,坚决不予变更。施工许可证确需进行变更的,应到原发证窗口办理手续,甲方意见只可提出初步意见。发证机关可在原证基础上更改,或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六、项目负责人、总监变更应提交原项目负责人、总监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证明材料:1、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建筑师(总监)不称职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
  七、必须重申,凡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都必须在项目开工前,按照住建部91号部令要求,依法到各级行政窗口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发证窗口,要严格对各项法定施工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审查,同时还应严格审查外地企业进肥登记备案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基本条件,凡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一律不发施工许可证,要严格办领“开工证明”的批准手续,要严格限制“开工证明”项目批准数量,凡非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发“开工证明”。
  八、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管、发)局,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全面掌握无证工程动态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死角存在,实行分工负责,项目到人,责任到人,务于2月10日前,逐项制发书面停工意见,坚决制止未履行任何批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绝不迁就,否则将承担失职渎职责任。
  特此通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