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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施工许可管理的紧急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施工许可管理的紧急通知
(合建建管[2010]18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管、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刻吸取前一段时间发生在全国、全省个别地方的几起较大安全事故的教训,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发放条件,结合前期开展对全市在建项目全面排查的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凡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未经过特别批准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一律必须让工程停下来,施工单位一律不得施工,监理单位一律不得实施施工监理,监督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实施质量安全监督。违者,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严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凡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参加优质结构、各类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的评比。已经开工的原则上一律停工,待许可手续办妥后方可继续复工建设。
  二、凡未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证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三、对违规的施工企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我委对违规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进行信用扣分,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在网上进行曝光,对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四、凡因故未能及时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一律必须限期补办。在补办手续时必须出示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和领导批示等,否则不予办理,其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凡违规建筑工程,补办《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材料,材料不全的不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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