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建建管[2010]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合政〔2010〕11号)精神,现将《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混凝土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标准(二级资质:50万元,三级资质:30万元),于2月底之前一次性存入风险抵押金专户:
收款人: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账号:1302011729020159419
开户行:工行合肥城建支行
备注:市建委(030082)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是指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混凝土生产和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 混凝土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金额:
二级资质:50万元
三级资质:30万元
第四条 混凝土企业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指定的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第五条 混凝土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的费用,企业应当承担并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市城乡建委批准,由代理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第六条 混凝土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者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的,市城乡建委可以根据事故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处理所需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