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圣力(清远)钢制品有限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批复
(二○一○年二月九日 粤价〔2010〕37号)
清远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广东电网公司:
清远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报来《关于上报圣力(清远)钢制品有限公司要求取消差别电价的请示》(清市价〔2009〕109号)悉。经核实,圣力(清远)钢制品有限公司已拆除落后炼钢设备,现有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范围。同意取消粤价〔2007〕253号文对圣力(清远)钢制品有限公司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此规定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