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管理
(一)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要加强对通过认定企业(产品)的日常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抽查,且抽查面不低于30%。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行为,严格按照《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委环资[2006]1864号)文件中有关罚则进行处理。
(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财税[2009]148号)规定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采取欺骗等手段获取税收优惠政策,或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张建进 联系电话:87819211
郑高春 87821903
附件:1. 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
2.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表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名称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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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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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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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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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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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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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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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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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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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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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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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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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总资产(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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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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