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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资源[2010]55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委环资[2006]186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适用范围
  (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申请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 1)木(竹)、秸秆纤维板;(2)木(竹)、秸秆、蔗渣刨花板;(3)细木工板;(4)活性炭;(5)栲胶;( 6)水解酒精、炭棒;(7)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纸板;(8)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
  (三)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且符合(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1、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设区市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申报材料必须提供半年以上(新上企业提供投产以来)的生产记录台帐、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环境评价报告、生产原料供应合同等复印件,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性出具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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