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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筹建咸宁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筹建咸宁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鄂保监字[2009]22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筹)开业验收的请示》(鄂太保产[2008]89号)、《关于对王新平同志高管人员任职之歌审查的申请》(鄂太保产[2008]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分公司筹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二、该中心支公司筹建期为6个月,在筹建期内不得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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