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长汀375井红旗桥块段2009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10〕73号)
泉州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要求对长汀煤矿长汀375井红旗桥块段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予以审批的请示》(泉煤行〔2009〕16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你办初审以及专家组审查,认为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长汀375井红旗桥块段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时间、步骤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相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10立方米/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40立方米/min,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划分低瓦斯等级矿井的规定,我委同意长汀煤矿长汀375井红旗桥块段按低瓦斯等级矿井进行管理。
请你办督促上述煤矿继续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和气体检测工作,防止局部瓦斯和二氧化碳积聚,确保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标,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同时,继续强化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责任制,合理调节分配各采区风量,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和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