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统计处。
负责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管理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协调、管理全局统计分析和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宏观经济数据库;组织市统计年鉴的编纂工作;组织指导综合统计基础工作;指导市统计学会工作。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生产总值及有关领域、有关产业和行业的增加值;核算和管理区、县级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国际比较项目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指导国民经济核算业务和业务考核工作。
(五)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邮政和电信业统计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中的工业、交通、邮政和电信企业普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六)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中的全社会能耗生产、消费普查以及有关的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对全市及主要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包括施工和勘察设计)及房地产业(含房地产市场)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及旅游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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