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201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穗府办〔2010〕1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201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13届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办反映。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起草单位要成立立法工作小组,指定人员负责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
二、保障正式项目立法进度。牵头起草单位要制订详细的立法工作时间表,于3月20日前报市法制办,由该办监督执行。正式项目的立法工作,如无特殊原因应在年内完成,起草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并上报送审稿。不能如期完成的,牵头起草单位要向市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三、积极推进预备项目的起草工作。各预备项目的牵头起草单位要抓紧开展起草工作,市法制办予以指导和督促。下年度的正式项目原则上从本年度的预备项目中产生。个别条件成熟的,可于中期调整为本年度的正式项目。
四、建立计划中期评估及调整制度。市法制办于年中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正式项目起草工作推进不力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调整不再作为正式项目。
五、提高立法质量。牵头起草单位要切实提高政府规章起草质量,从大局出发,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对所要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进行充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保证制度切实可行,真正解决问题。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给予配合。牵头起草单位向市法制办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要按照《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起草说明、征求部门意见情况以及公众参与规章起草情况的说明等材料,经调研的要报送调研报告。起草说明应包括立法必要性、现行法制状况、立法依据、本市待解决的问题和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或措施、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