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发电企业报送的电煤库存量情况进行核查或不定期进行抽查,以保证电厂报送电煤库存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发电企业应配合提供电煤供应原始票据和相关台帐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对虚报电煤库存的发电企业,经省经贸委查实后视情况将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取消“三公”奖励电量、扣罚“三公”电量等不同处分,并按《福建省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规定的有关违反调度纪律的条款予以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
年 月 日电厂发电及电煤储运情况日报表
填报单位:
基本情况 | 电煤运输情况 |
装 机
容 量
/万千瓦 | 当 日
运 行
台 数
/台 | 当 日
发电量
/万
千瓦时 | 当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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