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发电企业电煤库存量指截至当日24:00止,运煤船已靠泊该发电企业港口(锚地、省内储煤场)或运煤车已到达该发电企业储煤场(发运站)的电煤量。
第十条 各发电企业所有机组满负荷运行日耗原煤量核定为:后石电厂(420万千瓦)3.8万吨、宁德电厂(252万千瓦)2.1万吨、可门电厂(240万千瓦)2.2万吨、华能福州电厂(140万千瓦)1.3万吨、江阴电厂(120万千瓦)1.1万吨、嵩屿电厂(120万千瓦)1.2万吨、南埔电厂(60万千瓦)0.6万吨、龙岩雁石电厂(60万千瓦)和龙岩坑口电厂(54万千瓦)合并1.3万吨。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缺煤降出力或缺煤停机时间委托省电力有限公司统计汇总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商有关部门核实后确定,并向发电企业公布。
第四章 考核的实施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在每年2月底前公布各发电企业上一年度奖惩考核电量情况,并将核准的减发电量或增发电量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发电企业和省电力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各发电企业对省经贸委核实的减发电量或增发电量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核定的要求,省经贸委应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各方。
第十四条 各发电企业的电煤日库存量,根据各发电企业每日报送给省煤调办和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库存量报表,并参考各火电厂日发电煤耗计算值,由省经贸委核定。
各发电企业每日应向省经贸委报送电煤库存量情况报表,报表格式见附表。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考核的年度奖、罚“三公”发电量,由省经贸委根据电力供应形势确定在下一年度或跨年度择机实施。
第十六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应提高月度调度计划预测的准确性,保证各发电企业“三公”电量按时序均衡发电。
第十七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应按《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管理办法》调度各电厂发电。各发电企业年度应发“三公”电量按省经贸委下达的本年度差别电量发电计划确定的原则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