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发电企业电煤库存量与“三公”电量奖励和扣减按以下条款规定的方法计算:
(一)发电企业每天电煤库存量达到满足全厂正常运行机组满负荷发电大于等于15天的,计为1个存煤合格日。
(二)发电企业每个月的存煤合格日超过15个时,每超过1个奖励其“三公”电量3小时。
(三)发电企业每天电煤库存量低于该厂正常运行机组满负荷发电10天的,每1天扣减其“三公”电量2小时,并不得参加短期送华东电量交易;发电企业每天电煤库存量低于该厂正常运行机组满负荷发电7天的,每一天扣减其“三公”电量8小时,并应向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申报缺煤降出力或缺煤停机申请,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按照《福建省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予以考核;发电企业每天电煤库存量低于该厂正常运行机组满负荷发电4天时,每一天扣减其“三公”电量12小时,同时应接受省经贸委煤调办指定的电煤供应方的电煤调剂,并按市场价格及时结算或在约定时限内归还同质同量电煤。调剂出电煤的供应方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发电企业的,奖励供应方发电企业“三公”电量20小时/万吨。
(四)发电企业因缺煤停机和不服从电煤调剂造成机组停机或降低出力的,每减发1小时(折算满负荷)扣减该发电企业5小时“三公”电量。
(五)缺煤停机的发电企业最大扣减“三公”发电小时不超过1500小时。
(六)按照省政府要求完成省内电煤应急储备任务的发电企业,视完成情况酬情奖励“三公”电费。
第六条 发电企业因受到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进煤受阻达不到相应天数要求的,应及时向省经贸委和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报告,经省经贸委核实并同意后,可免除“三公”电量和其他考核项目的扣罚。省经贸委批准免除扣罚的相关内容向发电企业公布。
第七条 将《福建省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闽经贸电力〔2004〕14号)中机组事故跳闸、被迫停运和非计划降低出力的考核时间调整为:在5天之内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72小时、在5天-10天之间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144小时、10天以上按200小时考核计算。
第三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
第八条 发电企业正常运行的机组指扣除按检修计划进行检修机组外的其他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