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火电厂电煤储备保障与“三公”发电量挂钩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火电厂电煤储备保障与“三公”发电量挂钩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10〕80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切实做好电煤储备保障工作,确保我省电力供应求,我委会同有关单位修订了《福建省主要火电厂电煤储备保障与“三公”发电量挂钩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对在建煤电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电煤消耗量,待机组正式投运后另行核定下达。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福建省主要火电厂电煤储备保障与“三公”发电量挂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保证电力供应,鼓励燃煤发电企业多购储电煤、多发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以下燃煤发电企业:华阳电业有限公司(后石电厂),大唐国际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宁德电厂),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可门电厂),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电厂(华能福州电厂),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江阴电厂),厦门华厦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南埔电厂),福建省龙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坑口电厂),福建省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岩雁石电厂)。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电厂三期、福建鸿山热电有限公司(鸿山热电厂)、福建华电漳平火电有限公司(漳平电厂)、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永安电厂)等在建电源项目投产后的考核适用于本办法。

  福建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湄洲湾电厂)按相关协议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考核为年度考核,即每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各发电企业必须保证所有已投入正常运行机组的发电用煤,并保持电厂电煤库存量达到可供所有机组15天满负荷发电的需求。

  鼓励发电企业多储煤,对多储煤的发电企业相应奖励其“三公”电量;对电煤库存量偏低,可能影响发电的企业予以扣减“三公”电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