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塑造城市特色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域的生态特征,构造城市生态景观格局,营造城市生态绿色开放空间,打造城市近郊山水、湿地、湖泊与城市的联系,同时挖掘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加强历史文化与城市绿化建设的有机结
合,通过生态绿化建设进一步彰显城市特色。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
创建园林城市(县城、镇)的总体目标是:从2009年起至2011年,全区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平均每年增长0.8个百分点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增加0.5平方米以上。通过3年的努力,全区多数市、县初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特色鲜明、自然和谐的城市园林绿化体系。市、县(含红寺堡开发区)中,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的创建率由现在的 47%增加至70%,再有2个-3个城市(县城)获得国家级园林城市(县城)称号;73个建制镇中,自治区园林镇的创建率达到15%以上,争取3个-5个建制镇获得国家园林镇称号。力争到“十二五”末,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的创建率达90%以上,园林镇的创建率达40%以上,国家园林城市(县城、镇)的创建数量再翻一番。同时,每3年对园林城市(县城、镇)复验一次,不断巩固“创园”成果。
创建园林城市(县城、镇)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规划,积极引导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健康发展。没有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的市县要在 2009年完成编制工作,绿地系统规划应体现生态优先的理念,包括在沿河(湖)、沿路、沿山及其他生态敏感区划定完整、全覆盖的绿化控制线(绿线);市民出行500米服务半径范围合理布置小游园;严格划定各类防护林带、市级大型公园(包括郊野公园);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等规划控制指标达到园林城市(县城、镇)考核标准。
(二)制定“创园”实施方案,有步骤有计划的开展创建工作。各市、县、镇要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创园”标准要求,以每年“三绿”指标增长0.8个百分点和0.5平方米的总体目标,列出计划表,争创园林城市(县城、镇)。
(三)建立严格的绿化审批制度,确保绿化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绿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绿化审批制度,对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经城市绿化部门审批,加盖绿色图章后,方可实施。绿化用地比例要严格按规定比例执行,即: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新建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