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创建法治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9年3月遂宁市人民政府被省政府列为全省“创建法治政府”示范单位。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依法行政,2009年11月,市政府成立了遂宁市人民政府创建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创建法治政府的日常工作。现已从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抽调工作人员到创建办上班。为切实加强对市创建办工作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创建办抽调人员与原单位的关系
市创建办主要承担市政府创建法治政府的日常工作。创建办工作人员工作上要与原单位脱钩,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市创建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创建法治政府年度计划、方案的编制和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单位依法行政的难点问题和群众反应的热点问题。
(三)负责收集、整理各单位创建工作动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四)对市政府各部门的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五)编发创建工作简报,做好创建宣传工作,做好创建工作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六)学习和借鉴外地创建经验,积极为创建工作出主意、想思路,为领导当好参谋。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市创建办工作人员履行上述职责。
三、创建办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服从创建办领导的工作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按规定发放;在创建办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由创建办负责解决,不在原工作单位报销。
(三)创建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四)原单位个别时候需抽调人员回单位工作,应说明理由并出示书面证明。请假半天由创建办副主任批准,1天以上由创建办主任批准,2天以上经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