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
(二)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1.负责本县(区)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的登记、扩面工作;
2.核定本县(区)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3.负责本县(区)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会计分户帐和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情况记录;
4.负责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县(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料并组织发放;
5.负责审核、拨付本县(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6.负责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账;
7.编制上报本县(区)失业保险统计、会计报表和预决算。
第四章 基金征缴程序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分解下达市本级和各县(区)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计划。
第十六条 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本级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并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据实征收。
第十七条 市地税部门依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表,实施市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征缴、清欠后的失业保险费按月汇总并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同时将征缴票据相关联按照规定时限提供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编制会计凭证,记录参保单位缴费情况。
第十八条 县(区)地税部门依据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实施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征缴、清欠后的失业保险费按月缴入县(区)财政收入户,同时将征缴票据相关联按规定时限提供给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编制会计凭证,记录参保单位缴费情况,按月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账。
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收入户基金按月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县(区)财政收入户按月清零。
第二十条 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年初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做好预算安排,按月按计划将失业保险费拨付给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含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个人(含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部分由同级地税部门直接征缴,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以部门(单位)为单位向地税部门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