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县(区)财政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上缴市财政专户基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市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区)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本级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含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
2.管理纳入财政收入户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向市财政专户上缴本级财政收入户中的失业保险基金;
3.对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地税部门工作职责:
1.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计划;
2.负责征缴、清欠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3.对县(区)征缴失业保险费及按规定缴入县(区)财政收入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区)地税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征缴、清欠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
2.将征缴、清欠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收入户。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职责: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职责:
1.编制市本级和各县(区)失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计划;
2.编制市本级和各县(区)失业保险责任目标计划;
3.负责市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的登记、扩面工作;
4.核定市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检查各县(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情况;
5.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会计分户账和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情况记录;
6.审核市本级和各县(区)申报的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
7.负责审核汇总市本级和各县(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向市本级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
8.负责审核、发放市本级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拨付市本级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9.对各县(区)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稽核;
10.编制全市失业保险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