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在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属地参加失业保险。
第十条 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
2.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下达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计划,负责下达失业保险年度扩面计划;
3.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决算和会计报表;
4.对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审核市本级和各县(区)失业保险责任目标计划;
6.对市本级和各县(区)失业保险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7.确定市本级和各县(区)失业保险工作职责。
(二)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
2.审核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决算和会计报表;
3.对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管理纳入市财政专户的失业保险基金;
2.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清欠计划和决算;
3.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税部门下达全市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计划;
4.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计划并拨付;
5.负责市本级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含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