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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功能,确保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和《甘肃省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甘人社发〔2009〕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依照本《细则》规定,实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统筹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市级统筹的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统一筹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市级财务、统计及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和发放。

  第五条 市失业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市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应加大失业保险费征缴力度,按规定征缴失业保险费,确保应收尽收,市级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其缺口部分按地方财政承担20%,省级调剂80%的规定比例解决。

  第七条 失业保险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按照《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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