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落实城乡恢复重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贯穿城镇恢复重建规划、建设和改造加固全过程,把确保地震安全作为城镇和重要工程恢复重建的强制性内容。各级城建和规划部门要切实按照《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要求,严格执行城乡迁建、新建工程和一般性基础设施的活动断层避让规定和避让距离,防止在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震地质灾害易发场地规划和安排重建项目。要对潜在震陷和砂土液化场地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抗震处理措施。各级地震部门要制定措施,结合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抓紧推进市县地震小区划和地震活断层探测等抗震设防基础工作,为城镇规划和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依据。
(三)认真做好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及学生宿舍、食堂等主要建筑,医院的门诊、住院用房等主要建筑,要按照《
防震减灾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29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根据地震部门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采取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法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消除地震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强化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恢复重建抗震设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扎实有效的举措,建立健全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机制,统筹协调好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工程质量、重建进度的关系,确保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二)依法规范和加强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服务工作。各级地震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工作,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恢复重建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法制和地震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论证、选址、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