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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68号 2009年9月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恢复重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根据《防震减灾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陇南甘南地区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77号,以下简称《陇南甘南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关于做好灾后重建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5号,以下简称《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等要求,结合我省恢复重建工作实际,现就城乡恢复重建工程项目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是地震灾害多发省份和国家地震灾害重点防御地区,也是2008年汶川地震重灾区,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艰巨。加强恢复重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合理确定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标准,保证恢复重建工程项目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地震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等不利场地,是确保恢复重建工程地震安全和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汶川地震的惨痛教训,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切实提高恢复重建工程和城乡建筑整体抗震能力,争取到2020年全省城乡建筑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和当地设防地震烈度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加强恢复重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将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一般恢复重建工程,市县地震部门要依据国家抗震设防要求强制性标准和《陇南甘南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审核抗震设防要求;对《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见附件),地震部门要依法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作为各类重建和加固工程的设防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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