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高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市政府批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确定的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项),现予公布。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55号)及《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06〕31号)要求,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弘扬我市传统文化,推动全市文化繁荣发展做出新贡献。
附件: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总计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