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环保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
(并政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工业污染防治水平,确保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实现,根据我市环保工作任务要求,现下达2010年第一批环保限期治理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环保限期治理任务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限期治理时限要求,抓紧制定治理方案,积极筹措资金, 合理安排工期,确保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环保部门要全力实施限期治理工程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帮助企业解决污染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进度。
三、环保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后,由市环保部门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责令限产关停污染生产设施,实施经济处罚,在新闻媒体曝光,并在企业上市融资环保核查、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评先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