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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一、本案指令× × ×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印)
院长× × ×
× × × ×年× ×月× ×日

  样式十九:行政案件裁定书(裁定指令其他法院再审用)

  × × ×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 × × ×) ×行监字第× × ×号

  原审× × ×(一审× ×) × ×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与原审× × ×( ×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案由)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 × × ×年× ×月× ×日作出(× × × ×) ×行终字第× × ×号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x(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以……(简要写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为由,就本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复查认为,……(简要写明再审理由),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印)
院长×××
××××年××月××日

  样式二十:申请回避呈批表(申请回避用)

  申请回避呈批表

  ┌──────┬──────────┬────┬─────────┐
  │案号    │(2008)高民申字第号 │案由  │         │
  ├──────┼──────────┼────┼─────────┤
  │承办人   │          │回避方式│【】当事人申请  │
  │      │          │    │【】承办人自行回避│
  ├──────┼──────────┼────┼─────────┤
  │申请再审人 │          │诉讼地位│         │
  ├──────┼──────────┼────┼─────────┤
  │被申请再审人│          │职务  │         │
  └──────┴──────────┴────┴─────────┘
  ┌─────┬──────────────────────────────────┐
  │申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   │
  │请    │姻亲关系的;                            │
  │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避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   │
  │理    │妹关系的;                             │
  │由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
  │     │理的;                               │
  │     │【】(b)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
  │     │【】(7)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  │
  │     │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
  │     │[](8)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    │
  │     │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
  │     │[](9)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    │
  │     │各项活动的;                            │
  │     │[](10)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   │
  │     │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  │
  │     │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
  │     │[](11)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    │
  │     │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
  ├─────┼──────────────────────────────────┤
  │审判长意见│                                  │
  ├─────┼──────────────────────────────────┤
  │庭长意见 │                                  │
  ├─────┼──────────────────────────────────┤
  │院长意见 │                                  │
  ├─────┼──────────────────────────────────┤
  │备注   │承办人具有[(1)-(5),(11)]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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