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指令× × ×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印)
院长× × ×
× × × ×年× ×月× ×日
样式十九:行政案件裁定书(裁定指令其他法院再审用)
× × ×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 × × ×) ×行监字第× × ×号
原审× × ×(一审× ×) × ×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与原审× × ×( ×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案由)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 × × ×年× ×月× ×日作出(× × × ×) ×行终字第× × ×号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x(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以……(简要写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为由,就本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复查认为,……(简要写明再审理由),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七十四条、第
七十六条第二款、第
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印)
院长×××
××××年××月××日
样式二十:申请回避呈批表(申请回避用)
申请回避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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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08)高民申字第号 │案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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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回避方式│【】当事人申请 │
│ │ │ │【】承办人自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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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 │ │诉讼地位│ │
├──────┼──────────┼────┼─────────┤
│被申请再审人│ │职务 │ │
└──────┴──────────┴────┴─────────┘
┌─────┬──────────────────────────────────┐
│申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 │
│请 │姻亲关系的; │
│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避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 │
│理 │妹关系的; │
│由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
│ │理的; │
│ │【】(b)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
│ │【】(7)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 │
│ │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
│ │[](8)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 │
│ │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
│ │[](9)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 │
│ │各项活动的; │
│ │[](10)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 │
│ │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 │
│ │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
│ │[](11)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 │
│ │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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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意见│ │
├─────┼──────────────────────────────────┤
│庭长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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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意见 │ │
├─────┼──────────────────────────────────┤
│备注 │承办人具有[(1)-(5),(11)]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