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三相同。
3.此裁定与提起再审的裁定不同,因为不属于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署名的情形,所以应当由合议庭署名。
样式五: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用)
× × ×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 × ×)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 × ×(简称× × ×)与× × ×(简称× × × ) ……(案由)纠纷一案,× × ××人民法院于× × × ×年××月× ×日作出(× × ×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年× ×月× ×日,×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申请再审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申请的理由)。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
(第二种情况,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不准许×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长×××
审 判员×××
审 判员× ×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
说明: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准许或者不准许时使用。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三相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审人在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无论是裁定准许还是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此裁定书都应简明扼要,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的内容,也无需涉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等内容。如果裁定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则应当继续审查。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在裁定书中也不必涉及原生效裁判的执行问题,这一点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情形不同,可参见样式十一的说明。
4.对“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一般可用口头裁定,记入笔录;必要时也可使用书面裁定。
样式六: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
× × ×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民申字第× ×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 × ×(简称× × ×)与× × × (简称× × ×)……(案由)纠纷一案,× × ××人民法院于× × × ×年× ×月× ×日作出(× × ×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年××月××日,×××(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本院向申请再审人发出传票的情况,及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