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事人的地位应当表述为“申请再审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被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申请再审人的诉讼地位为“案外人”。
3.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问题。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有别名或者曾用名,且该别名或者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并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律师,则只写明其姓名、单位和职业。
5.在阐述裁定理由时,只要指出本案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就可以了,应注意避免以绝对的语气认定原判“确有错误”。
6.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此裁定书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署名。
样式四: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 × ×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 × ×) ×民申字第× ×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简称×××)与× × ×(简称× × ×)……(案由)纠纷一案,× × ××人民法院于××××年× ×月× ×日作出(××××)×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年××月××日,×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再审称,……(概括叙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事由,包括其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称,……(概括叙述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的,写明“被申请人× × ×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围绕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写明相关事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果没有必要,也可以不写此部分)。
本院认为,……(阐明再审申请应予驳回的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已超过第
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的,则应阐明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并引用该条。如果申请事由超出了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则应阐明,予以驳回,并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 × ×的再审申请。
审 判长×××
审 判员×××
审 判员× × ×
× × ×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
说明: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予以驳回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