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69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案件的质量,特制定《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
样式一: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请再审人用)
× × ×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 × × × ×) ×民申字第× ×号
×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因与× × ×(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_(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 × ×人民法院于× × × ×年× ×月× ×日作出的(× × ×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单位)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地址确认书上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应为有效邮寄地址,在法院审查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否则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
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三、你(单位)应当根据本院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参加询问和听证。若你(单位)需补交案件相关材料,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提交。
四、本案承办人,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书记员_(联系电话:010-8526_ )。
五、如你(单位)需向本院邮寄案件材料,请在来信上写明申请再审人姓名及案号“(200)高民申字第_号”字样以及所提交其他材料名录(材料必须用A4纸,黑色碳素笔书写或打印)。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_(收),邮编:100022。
(院印)
× × × ×年××月× ×日
说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第一自然段叙述为“× × ×与×××(写明原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 × × ×年××月××日作出(× × × ×) ×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样式二:受理通知书(通知对方当事人用)
× × ×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 × × × × ) ×民申字第××号
×××(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因与你(单位)……(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 × ×人民法院于××××年× ×月× ×日作出的(× × ×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单位)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本院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二、你(单位)应当根据本院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参加询问和听证。若你(单位)需补交案件相关材料,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