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1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经2010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1997〕41号)等18件规范性文件,对《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149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1997〕41号)
2、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合政〔1997〕61号)
3、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1997〕95号)
4、转发合肥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63号)
5、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8〕33号)
6、关于印发《合肥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1999〕46号)
7、关于实行新征建设用地预报预审的通知(合政〔2000〕18号)
8、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合政〔2000〕31号)
9、关于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81号)
10、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6号)
11、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号)
12、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04〕55号)
13、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合政〔2004〕65号)
14、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合肥市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服务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5〕91号)
15、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担保和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