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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常州高新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建立园区融资体系,打造创新高地和园区品牌

  通过资金注入、资产整合、业务拓展和金融创新等手段,打造具有国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科技金融投资集团,吸收资深投资管理公司参与集团的管理和运作。基于该平台吸引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对于运作成熟业绩良好的投资管理公司募资给予支持。创新科技投融资服务产品,探索科技银行、境内外上市、代办股份转让、统贷统还、集合债券、信托计划、信用保险、贸易融资和设备租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各类、各层次资金和服务需求。根据不同阶段企业的创新发展需要,提供不同种类的金融服务。搭建由投资人、投融资机构、券商和科技型企业等在内的投融资合作对接平台。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形成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合力

  (十一)加强对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常州市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和省科技厅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省科技厅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高新区主要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进行目标制定、政策制定、总体规划及产业规划布局,重大项目协调等;成立部、省、市共同推进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均设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推进工作。

  (十二)推动适应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发展的体制与机制建设

  支持高新区依法进行用人制度、薪酬制度、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探索,进一步发展高新区的特殊优势。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委托行使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市直各主要职能部门可在高新区率先进行管理机制改革试点,认真研究如何对高新区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并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服务的新模式,为全市改革开放创新经验、提供示范。推进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职能的转变,强化对创新活动的支撑和导向作用,使之成为区域创新发展的监管者、参与者和服务者。

  (十三)适度调整对高新区管委会的考核导向

  高新区要把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作为今后若干年工作的总纲,推动高新区工作的开展。从2010年开始,市政府将按照国家科技部对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要求,突出对高新区知识创造和孕育创新的能力、产业化和规模经济能力、国际化和参与全球竞争的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几个方面的考核和引导,使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科技部的导向要求,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推进建设,引导和支持常州高新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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