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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现公益性岗位人员中择优确认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通知

  请具备上述条件的市直公益性岗位人员互相转告。

武威市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岗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两网化“试点座谈会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两网化“建设的意见》(甘劳社发[2009]14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开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市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实施管理,对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进行业务指导;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聘用、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监察内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2、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的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4、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8、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开展工作,用人单位应当配合。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开展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3.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4.不得向用人单位推销或变相推销产品;
  5.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6.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执行任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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