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具备上述条件的市直公益性岗位人员互相转告。
武威市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岗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两网化“试点座谈会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两网化“建设的意见》(甘劳社发[2009]14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开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市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实施管理,对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进行业务指导;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聘用、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监察内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2、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的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4、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8、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开展工作,用人单位应当配合。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开展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3.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4.不得向用人单位推销或变相推销产品;
5.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6.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执行任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