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表彰奖励立项内容包括:
(1)表彰奖励的名称、依据、理由;
(2)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3)表彰奖励的集体、个人数量;
(4)评选周期及其理由;
(5)表彰奖励的形式及预计时间;
(6)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
3.市人事局依照有关规定对立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4.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立项申请。对不按程序报批或以倒流件形式申报表彰奖励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三)奖励表彰项目的实施
1.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表彰奖励项目,由主办单位会同市人事局根据表彰奖励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推荐方案,并印发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其中,对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常设表彰奖励项目,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主办单位须提前1个月向市人事局报送书面申请,市人事局负责审核并办理手续。
2.评选推荐的原则
(1)对推荐市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综治委、人口和计生、信访等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先进集体和个人是企业及负责人的,应征求所在地计生、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安监、环保、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2)按照有关要求,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在六盘水日报、六盘水电视台、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
3.对评选推荐出拟由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由市人事局与主办单位联合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公布表彰奖励决定。
四、其他表彰奖励
(一)推荐到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参评的项目,主办单位应及时与市人事局联系,共同研究部署推荐上报工作。市人事局对推荐程序、上报要求和相关单位签署意见进行全面审核,并进行备案登记。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主办单位报送。
(二)各部门各行业自行表彰奖励的项目,若经费需从同级财政支出,必须经纠风、人事、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若经费不需同级财政支出,主办单位需将表彰后的情况书面送交人事部门登记备案。
五、切实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领导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