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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10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自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办通字〔2004〕1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奖励综合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纳入了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表彰奖励的激励效应逐步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个别部门和单位执行规定不够严格,存在申报不规范、程序混乱、资料不全等问题,影响了奖励表彰的质量和效果。为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奖励表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励设立原则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应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推动作用的综合性工作项目。除全局性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具体按以下原则设立:
  (一)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中产生积极影响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必须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事项;
  (三)与国家和省设立的表彰奖励项目相对应。
  二、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
  常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表彰奖励项目。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3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变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调整或取消。
  非常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一次性表彰奖励项目。
  三、表彰奖励的审批程序
  (一)表彰奖励项目的审核
  市人事局作为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综合协调、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对表彰奖励项目、范围、标准、名额、比例等设定是否符合规范进行审核。
  (二)表彰奖励项目的立项
  1.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主办单位必须在实施表彰奖励3个月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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