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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有孕产妇的家庭可以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参合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住院分娩期间,未参合的新生儿所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参合母亲的住院分娩费用报销,出院后发生的其他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三)精神病患者住院的一般常规性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包干,并发症的费用另行计算。
  (四)狂犬病疫苗注射及其他无人承担责任的外伤性疾病,须提供由当地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或乡级政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无人承担责任的调查证明方能进行补偿。
  (五)慢性病的确诊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审查登记备案,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加盖验证章,实行年申报审查制,参合患者慢性病门诊当年申报当年使用。
  (六)全市统一用药目录,如病情需要使用特殊材料及目录外特殊药品,经患者住院的医疗机构报请当地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纳入住院统筹报销补偿范围。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未报批和未经患者签字确认的目录外用药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十、其他
  (一)各县、特区、区要探索乡村“一体化”管理。在乡(镇)以村卫生室为主设立片区医疗服务点,解决农民就近就医问题。医疗服务点的医疗行为必须由乡(镇)卫生院派人负责承担。医疗服务点经所在县、特区、区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审批后,参照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二)各地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发放管理。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在收到参合农民缴费后的30日内,必须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发到农民手中,以便农民看病就医,得到补偿。
  (三)各地要建立补偿公示制度。各县、特区、区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每年要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示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每月要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本乡(镇)公示一次、在各村民委员会将补偿人员名单公示一次;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补偿费用每月要在本医疗点将名单公示一次。
  十一、本《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各部门所制定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政策,凡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市合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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