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合患者住院期间因疾病诊断,需要到上级医院检查产生的门诊费用,按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应住院补偿比例报销。
(二)住院补偿
住院报销标准。参合农民单次住院总费用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补偿比例见下表,2万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90%。全年累计最高封顶线为每参合农民6万元。超过6万元的特殊疾病年末可根据当年基金使用情况酌情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方案由各参合县进行基金测算、设计,报市合医办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七、补偿范围
(一)自然疾病。
(二)下列慢性疾病:1.恶性肿瘤;2.原发性高血压(合并有心、脑、肾损害);3.冠心病;4.糖尿病;5.慢性肾功能衰竭;6.慢性病毒性肝炎;7.脑卒中、脑瘫、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8.系统性红斑狼疮;9.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10.股骨头坏死;11.肺心病;12.肺结核伴并发症;13.帕金森氏综合症;14.甲亢;15.支气管哮喘;16.精神分裂症;17.风湿性心脏病;18.癫痫;19.肝豆状核变性;20.失代偿期肝硬化。
(三)狂犬病疫苗注射及无他人承担的外伤疾病。
八、不予补偿范围
(一)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反操作规程所致意外、打架斗殴、犯罪行为、酗酒闹事、吸毒、性病、镶牙、美容、整容、矫形、康复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等。
(二)近视眼矫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
(三)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四)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五)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六)自请医生、自购药品(包括指名索要药品),未经批准的特殊耗材、贵重药品及使用非目录药物费用等。
(七)各种家庭病床费用。
(八)就诊车旅费、救护车费用。
(九)住院期间的陪床费、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和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方(人)承担的医药费用。
九、补偿规定
(一)在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特区、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必须先执行项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后,才能按新农合有关政策给予补偿,实行单病种费用包干,并发症的费用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