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断创新,积极探索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新方法
(一)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化。要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工程创建工作,不断规范施工现场硬件建设。在管理上制定内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规范流程和岗位制度,强化软件管理,形成以政府引导为基础、企业自主贯标为主、工程项目为落脚点的安全标准化管理模式。
(二)积极探索安全监管市场化运作体制、机制。以项目风险管理为载体,探索建设工程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和安全监理中介机构运作新机制,构建由建设、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等组成的共同投保体,以保险公司和建设监理为共同承保体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实现中介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负责施工现场灾害预防工作,形成“政府部门监管、保险机构投入、中介现场服务”的安全预控监管新格局。
(三)不断创新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新机制。下大力气完善建设工程从业者,尤其是农民工安全权益保障体系建设,使其人身安全健康、财产、保险等得到合法有效地保护;要高度重视其安全知情权,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推行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试点农民工基础安全教育培训社会化,建立全省乃至全国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
六、加强建设,切实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各级安全监管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并将其制度化,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逐步建立起行为有规范、岗位有职责、执法有程序、工作有目标、过失有追究的管理体系。同时,要不断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装备和检测设施,提高执法能力,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
七、加大力度,严格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不仅要查企业的主体责任,还要查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要加大对事故发生后瞒报、逃匿行为的惩治力度,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
为了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30号)精神,对建设工程发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单位涉及中央驻鄂、外省在鄂及省管企业的,由市、州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进行督导;必要时,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单位涉及中央驻鄂、外省在鄂及省管企业的,由省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进行督导,事故调查报告由省安全监管局做出批复,并严格执行“说清楚”制度;必要时,由省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负责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