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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源头安全管理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后,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工作;要认真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主体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审查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把隐患消除在项目建设之前,防范于未然,确保本质安全。对未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联合执法,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一)建立健全“双联”工作制度。省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至少两次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开展联合督查,并与在鄂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督查情况,研究、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市(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与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项目工区)联席会议,联合对辖区建设项目开展安全督查,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联合检查和联席会议情况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手段。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工程实体过程安全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要针对建设工程中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事故多发的原因,制定相应对策,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施工行为。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公示公告、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同时,要建立群防群治机制,紧紧依靠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隐患排查治理。
  (四)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制定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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